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以下简称村监会主任)正确履职,强化对村民委员会的监督,有效预防和减少群众身边的“微腐败”。根据《甘肃省村务监督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关于深入推进全市村务监督委员会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定办发〔2016〕31号)等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行政村村监会主任。
第三条 本办法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有效监督。
(二)清单明责、常态履责。
(三)痕迹留责、绩效考责。
(四)分级负责、综合管理。
第二章 村监会主任工作职责
第四条 村监会主任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监督职权,主要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 对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重大村务决策、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村务公开、工程项目建设、“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三重一大”事项进行监督。
(三)对五保生活费、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退耕还林(草)补助、CD级危房改造、农村低保、扶贫项目、扶贫贷款等惠民惠农及扶贫政策资金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村“两委”班子成员、村民小组长廉洁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五)主动收集并认真处理村民的意见建议。
(六)协助乡镇党委、政府、纪委处理信访事项,完成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监督方式及要求:
(一)参加村“两委”工作会议、“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会议等,对违反规定程序的行为,予以制止并提出纠正意见。
(二)每月或每周向乡镇纪委报告发现或受理的有关惠民惠农及扶贫领域违规违纪线索等重要情况;每季度向乡镇党委、政府、纪委报告1次工作进展情况;每半年向乡镇党委、政府、纪委,以及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1次工作,并征求意见建议;年终向乡镇党委、政府、纪委专题报告工作,并将工作情况在本村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三)每季度审查村级财务收支情况,审核报账票据,并签字盖章。
(四)随时查看村务公开情况,受理村民对村务公开的意见建议。
(五)每年对普通农户入户率在80%以上,对CD级危房改造户、农村各类救助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等特殊农户入户率达到100%,重点查看各类对象准确程度和资金到户、帮扶措施落实等情况,并收集群众意见建议。
(六)对发现的问题及收集到的意见建议梳理汇总,建立工作台帐。对不合理的意见建议要向反映人做好解释工作;对向村“两委”会提交的意见建议,按照难易情况定期进行督查,掌握进度情况,对不落实或进度慢的要及时进行督查,并向乡镇党委、政府、纪委书面报告,也可直接向区纪委报告;对办理完结的意见建议,要及时反馈办理结果并公示。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六条 村监会主任管理实行分级负责。
(一)乡镇纪委负责对村监会主任的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每年至少开展培训2次以上;定期或不定期对村监会主任履职情况进行明察暗访,下发工作情况统计表,认真汇总整理村监会主任工作报告和报表等,及时受理群众对村监会主任的举报并调查核实。
(二)乡镇党委、政府要加强对村监会主任的日常监管。每季度至少督查1次,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工作要求。抽调乡镇纪委、民政办、农经站等站所工作人员,组成村监会主任考核小组,结合本乡镇年度工作实际,制作量化考核表,每半年、年终对村监会主任履职尽责情况各考核1次,并根据考核情况确定考核等次和绩效报酬补助。对不履行职责、不发挥作用的村监会主任,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予以罢免。
(三)区纪委负责对全区村监会主任的抽查监督。结合巡察工作、线索核查、督查检查等工作,对村监会主任的工作适时督查;年终结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对村监会主任工作情况通过查看资料、问卷调查、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抽查,结合督查抽查情况向有关乡镇党委、政府提出考核意见建议。
第七条 考核等次。村监会主任考核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优秀比例占本乡镇村监会主任总数的15 %。
第八条 基本报酬补助发放管理。村监会主任的基本报酬补助由区财政列支,包括基本报酬补助和绩效报酬补助两部分,其中基本报酬补贴每人每年3000元,每半年发放一次;绩效报酬补助每人每年平均1000元,按照考核结果年终一次性发放。
(一)绩效报酬补助发放总额不得超出或低于区财政补贴本乡镇的总额。
(二)绩效报酬补贴发放每人每年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
(三)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发放基本报酬补贴;因辞职、换届或健康状况等原因发生履职终止的,根据其任职时间,发放基本报酬补贴。
(四)乡镇会计按照乡镇党委、政府提供的名册,制作村监会主任基本报酬补贴和绩效报酬补贴发放花名册,报区财政局审批后通过“一折通”账户向村监会主任发放。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九条 因乡镇党委、政府、纪委监督管理不到位,村监会主任失职失责,村“两委”主要负责人违规违纪,造成一定影响的,对乡镇党委、政府、纪委主要负责人进问责。
第十条 将村监会主任的管理、绩效报酬补助落实等情况纳入乡镇党风廉政建设、乡镇纪委工作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街道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报酬补助发放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纪委监察机关会同组织、民政、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甘公网安备 62110202000203号